申请人:王多学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43609号“YES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799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77128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8458号“TEAMCH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44401号“TING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G1343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96537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 YI COMMUNICATION PLAZA GUO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YESYE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除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6类拉链、鞋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6类除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6类拉链、鞋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6类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6类除假发、针线套装、人造花、胸罩衬骨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