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米(共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8929号“PAR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8558号“PARIL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8年7月13日被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2660号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17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