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响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90526号“皇冠留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860号商标、第1475417号商标、第5604511号商标、第20290900号商标、第262316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且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会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