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三一友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0896号“TO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8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88465号“丰凌马 FULL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60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