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书道书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42017号“V酒店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9223号“V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至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1347号“V HOTELS RESIDENCES SERVICED APARTMENTS eat shop live easy”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