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同道大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酷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1日对第19196046号“同道大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956945号“同道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同道大叔”作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至今的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恶意注册,被申请人为取得非法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并且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的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开通及推广证据;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4.申请人与众多知名企业合作合同及照片;
5.申请人发表书籍照片;
6.实体经营店照片、字形开发产品照片、影视项目合作照片及宣传资料;
7.与食品类企业合作合同及照片;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查询;
9.被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商标争议证据;
10.他人知名商标及介绍;
11.被申请人工商信息查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果、豆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有七百余枚商标,其中包括“英雄联盟”、“穿越火线”、“诛仙”、“剑灵”、“梦幻西游”、“魔兽世界”、“火影忍者”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果、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了“同道大叔”商号,并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的上述注册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英雄联盟”、“穿越火线”、“诛仙”、“剑灵”、“梦幻西游”、“魔兽世界”、“火影忍者”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游戏、作品名称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