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有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98706号“搓搓麻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30386号“搓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的可识别性。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游戏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搓搓麻将”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