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凡鱼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8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9936号“杨晓红 方冠杨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