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透明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30448号“毛诞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丰富含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为企业的名称及字号,经过使用已经建立了唯一的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消费者会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产生误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毛诞节”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