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秋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608850号“心智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7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心智空间”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的系列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