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向天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36类服务上驳回其第29278948号“2345星球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3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列表、荣誉证书、推广协议、软件设计说明书、作品登记缴费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