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643522号“回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回旋 28643522

阅读:66531 2019-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枣庄市盛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3522号“回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的含义,并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

  申请人:枣庄市盛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3522号“回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的含义,并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回旋”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制作工艺、技术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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