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福才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0日对第19104689号“蜀汉御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85960号“御品 Y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荣誉证书;
2、中国及国外的注册证书;
3、产品包装图片;
4、合同、发票及出口报关单;
5、宣传图片;
6、“御品”商标的异议裁定;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蜂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豆豉、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蜂蜜、面粉、米、百合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糖、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