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五衡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33955号“五衡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9699号“五衡坊 金木水火土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