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芯思杰智慧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64392号“X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98149号“X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23375号“X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6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仪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