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天德利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6125号“天德利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7179号“天德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79252号“丹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7165号“银点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绘仪器;计量仪表;电缆;电线;高压防爆配电装置;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工业遥控操作用电器设备;安全网;消防毯;防护面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恒温器;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耐酸胶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