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75011号“GFO肠健康直通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FO肠健康直通车 27275011

阅读:67723 2019-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加华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日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75011号“GFO肠健康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肠健康直通车”并不…

  申请人:广东加华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日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75011号“GFO肠健康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不会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肠健康直通车”并不是商标的主体,已注明放弃专用权,其只是宣传用语,不应纳入审核范围。申请商标已经过实际使用,并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歧义或误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FO肠健康直通车”中的“肠健康直通车”使用在饼干等指定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具有促进肠道健康的功能,易导致消费者对该指定商品的原料或功能等产生误认,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对该文字部分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与其他文字组合后整体并未形成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275011号“GFO肠健康直通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FO肠健康直通车 272750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1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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