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日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31673号“君福公馆JUNFU MAN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6196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从事的不动产行业消费者在作出消费决定前都会慎重考虑,不会轻易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君福”与引证商标“福君”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