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享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40522号“享飞一键叫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9747号“飞享”商标、第15665018号“飞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享飞一键叫飞”APP及软著证书、申请人受邀参加2018武汉“双创”周活动证据材料、申请人CEO倪峥做客北京交通广播FM103.9证据材料、标题为“共享经济浪潮下 无人机运营服务发展潜力巨大”的文章、标题为感谢您让梦“享”可以“飞”的文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消费者亦存在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引证商标一、二“飞享”亦会被认读为“享飞”,与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