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国市社会福利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354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174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饭店;旅游房屋出租;为动物提供食宿;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