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24467号“秒冻锁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秒冻锁鲜及图 25324467

阅读:147468 2019-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信良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24467号“秒冻锁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4722号“Wise Time及图”商标、第102…

  申请人:信良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24467号“秒冻锁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4722号“Wise Time及图”商标、第10203508号图形商标、第20338808号“绅意M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文组合使用在其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易被认知为系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示,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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