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澜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91353号“童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虽含有“肽”字,但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使用在其指定的人用药、膳食纤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