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班特菲德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50727号“奇葩TipT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1126号决定,于2018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汕头市腾飞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汕头市初雨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班特菲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班特菲德技术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2150727号第3类“奇葩 TIPTOP”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信息,且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中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不应成为定案依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由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经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或原件):
1、销售发票;
2、商品照片图片;
3、被申请人店铺和宣传信息;
4、被申请人分店营业执照及所获荣誉证书。
申请人的质证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在淘宝和京东平台对复审商标的检索查询截图打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鞋油、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于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理决定不予撤销复审商标。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及商品照片图片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得以真实使用,故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口红、香水、棉签(化妆用具)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化妆品、洗发液、口红、香水、棉签(化妆用具)以外的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上述商品上得以真实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口红、香水、棉签(化妆用具)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