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1465号“御慈YURCC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慈YURCCIS及图 7381465

阅读:96827 2019-06-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御慈药业(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洪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娟冰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81465号“御慈YURCC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526号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御慈药业(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洪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娟冰

  委托代理人:福建点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81465号“御慈YURCC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3526号决定,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御慈药业(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7381465号第5类“御慈 YURCCIS”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7381465号第5类“御慈 YURCCIS”商标,原第738146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生态本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得以真实使用。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具有恶意,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部分为原件):

  1、申请人及授权人营业执照、授权证明;

  2、产品包装外观图及产品说明书;

  3、出货单、发票、药店环境图;

  4、淘宝网截图;

  5、复审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2013年5月24日已告解散(被除名),其主体资格已消亡,申请人委托提出本案申请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并且,申请人已于2013年5月24日已告解散,主体资格已消亡,其提交的授权书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与关联性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其他商标档案;

  3、湖南卯金氏药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瑞祥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备案信息及《消毒办法规定》、《消毒产品卫生评价规定》;

  4、申请人产品购买信息及产品实物包装;

  5、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消毒产品备案信息;

  6、湖南金瑞祥药业有限公司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于201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4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于2013年5月24日已告解散。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后续是否恢复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且对上述情况未发表质证意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得以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81465号“御慈YURCC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御慈YURCCIS及图 73814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0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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