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天赐鼎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16390号“天赐鼎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376575号“天赐鼎鑫”商标、第31419095号“天赐鼎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及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内容;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2月20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天赐鼎立”与引证商标一“天赐鼎鑫”仅一字之差,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天赐鼎立”呼叫、文字构成相同,在字体上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