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国雅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国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2584号“三门福SANME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三门福”及对应汉语拼音“SANMENFU”构成,其中“三门”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