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金帆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4251号“金帆万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文字“金帆万源”组成,该标识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万源”,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