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琼巧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31日对第20224228号“ACF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弹幕视频网站的运营者,“ACFUN”为申请人的主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抢注了大量二次元行业相关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14035号“AcFun”商标、第10523596号“AcFun”商标、在第25类和41类上注册的第17526525号“AC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功能性质、使用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ACFUN网站访问量、app用户统计量;2、“acfun”百度搜索结果页及相关新闻报道;3、推广合同、合作协议等;4、活动照片;5、ACGN娱乐消费专题研究报告及相关文章;6、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7、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7类“防滑垫;地毯底衬”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或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血衫”等商品、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次元仓”、“半次元”、“高能贩”、“被窝声次元”、“布卡漫画”、“漫趣”等与他人二次元行业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ACFUN”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且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次元仓”、“半次元”、“高能贩”、“被窝声次元”、“布卡漫画”、“漫趣”等与他人二次元行业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