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04144号“酷开 KU k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酷开 KU kAI 8304144

阅读:117978 2019-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永坚 申请人因第8304144号“酷开 KU k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749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茗禅轩茶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永坚

  

  申请人因第8304144号“酷开 KU k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749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见过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在复审阶段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南宁市永盛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复审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资料;3、广西未来我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欧嘉助力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4、产品、门店、宣传单等照片;5、销售出货单、销售送货单、销售单、托运单、入库单;6、经销协议;7、零售价格表、检验报告。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南宁市永盛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机车;电动车辆;越野车;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车辆轮胎”商品上。2012年3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黄永坚(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14年11月24日,我局对被申请人许可广西欧嘉助力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予以备案;2017年2月3日,我局对被申请人许可广西未来我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予以备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第2项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许可广西欧嘉助力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未来我来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广西欧嘉助力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广西未来我来科技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客观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6、7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对应发票,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协议的实际履行状况及产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04144号“酷开 KU k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酷开 KU kAI 83041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9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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