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NG ZIO HOMME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0177号“SONGZ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8035号“SONGZ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百度百科介绍;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