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3510号《关于第16281668号“D'US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2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54326号“D'US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1237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于2019年4月20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44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