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本辉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78908号“吉食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0150号“吉食壹道 吉吉出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服务场所有所不同,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分。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长期、大量宣传使其取得一定知名度,其共存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吉食道”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吉食壹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