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家家乐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0479号“金育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金育肥”中的“肥”字作名词用,意为“肥料、饲料”,“金育”或者“一种叫金育的肥料”也没有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申请人自提交注册申请后,就一直对申请商标进行合理合法、持续有效的使用和宣传,“金育肥”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荣誉、产品包装袋设计图及实物、宣传材料、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科技查新报告、产品发货单、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金育肥”构成,指定使用在动物饲料、谷(谷类)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