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新月视觉表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6052号“单身汪的假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并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认同,加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商标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单身汪”含有贬损含义,有违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