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永友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57632号“喜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6713号“根喜及图”商标、第15900746号“贤贵xiangui XG”商标、第13754278号图形商标、第12348405号“春翔及图”商标、第13899498号“春芗CX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