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奇教育集团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79733号“VIP ab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03037号“ABC”商标、第4740884号“ABC”商标、第7103589号“ABC Kuro”商标、第18572519号“Eabc Eabc English Center及图”商标、第24594454号“abc 321”商标、第26032082号“abc及图”商标、第25884971号“ABC Inspire”商标、国际注册第1381244号“ABC GlobAlliance An ESO Initia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固定联系;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七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八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多个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申请商标类似的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申请人及其“vipabc”品牌介绍、获奖情况;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申请人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截图;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申请人其他商标商标详情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七在驳回复审中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五、六、七现均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ABC”,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四、八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