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先健互联网金融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1523号“先健医链大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第26441684号“先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旗下子公司,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同意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同意书原件及引证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明确表示同意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共存,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有差异。故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