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周氏点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5624号“周氏点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9186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第571280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上述通知及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8048507号“点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02347号“点 点家DO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57592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8197号“8000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67597号“点设计POINT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84176号“立创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