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35624号“周氏点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周氏点上及图 31235624

阅读:129413 2019-07-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周氏点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5624号“周氏点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9186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第571280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上述通知及决…

  申请人:北京周氏点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35624号“周氏点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59186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第5712806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上述通知及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8048507号“点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02347号“点 点家DOT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57592号“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8197号“8000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67597号“点设计POINT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84176号“立创食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235624号“周氏点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周氏点上及图 312356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890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