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矽美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33010号“EDATe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宣传使用,已具有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英文“EDATester”组成,其中“EDA”是“电子设计自动化(Electronics Design Automation)”的缩写、“Tester”可译为“测试员”等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九类复审商品、第四十二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