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90773号“新星计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4309号“新农星计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1489号“星计划 XINGJI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百度百科;2、审计报告;3、完税证明;4、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1月12日做出的2019撤W002057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新星计划”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新农星计划”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提供营销报告外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