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东安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7503号“24HB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70543号“HBD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70542号“HBD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24HBOX”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HBDX”在字母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