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42293号“乾唐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乾唐盛世 30942293

阅读:115178 2019-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永秋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2293号“乾唐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223号“乾元盛世 QIANYUSHE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申请人:林永秋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赛博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42293号“乾唐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223号“乾元盛世 QIANYUSHENG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乾唐盛世”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乾元盛世”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942293号“乾唐盛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乾唐盛世 309422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8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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