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1096号“GOLDEN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OLDEN FOOD及图”显著识读部分为英文“GOLDEN FOOD”,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303号图形商标、第19579517号“朗朗苑西饼屋 LANGLANGYUAN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