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万博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4355号“万博大数据Data Drives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924号“博万及图”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9766号“博万”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两件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2567号图形商标、第27054219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