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69083号“ax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xon’及图 G1369083

阅读:103495 2019-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XON CABLE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083号“ax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在中国使用多年,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1542A号、…

  申请人:AXON CABLE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083号“ax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在中国使用多年,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1542A号、第6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090557号、第6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77814号、第1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77814号、第19724999号、第18272986号、第19724439号、第17690716号、第18059979号、第17098826号、第8521273号、第13216879号、第17098827A号、第12847806号、第9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720602号、第4709059号、第21278811号、第1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343423号、第15400362号、第8150590号、第6118236号、第35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997610号、第6118235号、第37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090557号、第37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849695号、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310550号、第13216880号、第44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1250379号、第17098827A号、第1709882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在字体、文字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十一和引证商标十二、十四已在0901群组商品上并存注册,引证商标十七和引证商标十八已在1001群组商品上并存注册。四、引证商标五经过驳回复审程序已经无效;引证商标八、九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第9类、第10类、第17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第44类、第45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十七已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十八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466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十现为在内部通讯装置、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套四项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AKON”、引证商标二“axona”、引证商标三“AXION”、引证商标四“AXION”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9类商品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五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四已被依法撤销,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光学纤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二、十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xon”/“AXON”,与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认读文字“axxon”、引证商标十五“AXONIS”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七、八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七、八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三、在第10类商品上,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七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八未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放射设备、心电图描记器四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医用激光器、医用放射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十六“AXON”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六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密封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别文字“axxon”、引证商标二十“axxon”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经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显著认读文字“AXON”、引证商标二十二“AXON”、引证商标二十三“AXON”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至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有关电子元件、电缆、电线、触点、绳、电器联接器、连接装置和导体的批发和零售服务上,但中国不接受上述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六、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线、电力网络安装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二十四“axona”、引证商标二十五“AXION”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七、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或标准认证测试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axon”/“Axon”/“AXON”,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六、二十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八、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医疗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医药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二十八显著识别文字“axon”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九、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xon”与引证商标二十九显著认读文字“AXON”、引证商标三十“AXON”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9类复审商品、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放射设备、心电图描记器四项复审商品、第17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37类、第42类、第44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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