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01054号“莱卡尔 LECK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莱卡尔 LECKER及图 32301054

阅读:158183 2019-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跃燃浩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1054号“莱卡尔 LEC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5880号“莱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9728号“莱卡lu…

  申请人:佛山市跃燃浩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1054号“莱卡尔 LECK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5880号“莱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9728号“莱卡l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99072号“莱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35534号“LECK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51100号“LEKKER CHOCOLATE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美誉产生混淆情况,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莱卡尔”召开新品发布会;产品包装。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专用期分别至2019年5月6日和2019年6月13日,截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8年8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现自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 LECKER”与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 LECKER”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呼叫相近,且无明确含义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冰淇淋凝结剂;果汁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加入饮料用的)冰块;蜜红豆刨冰;冰棍;冰糕;冰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尽管引证商标一、三尚未申请续展,目前正处于宽展期内,但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可由引证商标四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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