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8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302079号公告,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预告修订《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草案及《动物产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草案,鉴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列明农药硫丹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已于2014年起禁止使用该农药,现修订《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附表一及《动物产品中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第三条修正草案,删除上诉标准中农药硫丹于各蔬果农产品及动物源产品的残留容许量
该草案评议期为60天。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2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