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思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69281号“SOURCE Smart m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9241号“SP SOURCE”商标、第2023641号“Smart Mone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OURCE Smart mone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SOURCE”、引证商标二文字“Smart Money”,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