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昌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80656号“中昌宜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独创性。申请商标整体构成及呼叫与地名存在较大差异,其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在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宜兴”,“宜兴”是我国江苏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宜兴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属于不得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享有的字号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