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悦动体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30983号“悦动体智能YD KINGSTHETIC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1431号“悦动”商标、第6961432号“悦动”商标、第14629204号“悦动及图”商标、第31074216号“悦动体育 YUEDONG SPORTS Y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照片、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悦动体智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悦动”、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悦动”,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培训、幼儿园、娱乐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